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0评论2025-04-26
- 2025个人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0评论2025-04-26
-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0评论2025-04-26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0评论2025-04-26
-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0评论2025-04-26
- 各类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
0评论2025-04-26
- 非法集资罪如何定罪量刑
0评论2025-04-26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0评论2025-04-26
- 介绍贿赂罪
0评论2025-04-26
-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0评论202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