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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2025-04-26 14:41120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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