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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2025-05-08 55
核心提示:转继承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儿子有权对父亲的遗产进行两次继承吗?【案情介绍】杨某、何某夫妻有两个子女,即何某芬、何某建。何

转继承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儿子有权对父亲的遗产进行两次继承吗?

【案情介绍】

杨某、何某夫妻有两个子女,即何某芬、何某建。何某建与前妻叶某在二○○○年十月离婚,其子何某华由何某建抚养。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何某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运输公司支付赔偿金8万元;所在单位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一次发给抚恤金4500元、安葬费1500元,还按月付给付何某华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100元至16周岁。上述款项均由杨某、何某夫妻领取,并从中支付了何某建的丧葬费10000元。何某建死亡后,何某华随杨某、何某夫妻生活,并经叶某同意,被送进附近某知名小学就读,杨某、何某夫妻为何某华支付了学费和保险费,分别为15000元和100元。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何某死亡。何某华于第一学期寒假时回到母亲叶某身边共同生活。但何某建的遗产未进行分割。二○○三年五月,何某华因索要其父亲遗产与杨某发生纠纷,何某称要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学费和生活费。何某华遂由母亲叶某代理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其父遗产中应得份额,审理中何某芬提出请求,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普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三个继承关系,何某芬有独立的请求权,应当准予何某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何某建的保险赔偿金10万元因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金8万元虽不属遗产范围,但可参照遗产进行分割。何某华系未成年人,应适当多分给其遗产,但是应当先从遗产中扣除8500元丧葬费,由杨某、何某各继承5万元,何某华继承71500元,但是应当扣除杨某垫付的学费和保险费15100;抚恤金4500元不属于遗产范围,由应由与其生前共同生活之人分享,杨某、何某和何某华各分得1500;何某华每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100元属于个人所有。何某在何某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产生转继承关系,其遗产51500元由杨某何某芬、何某建继承,因何某建先于何某死亡,其所继承部份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何某华代位继承,可适当多分,由杨某、何某芬各继承17000元,何某华继承17500元。判决由杨某共继承67000元并分得抚恤金1500元,何某芬继承17000元,何某华共继承89000元并分得抚恤金1500元,减去杨某垫付的学费和保险费15100元,实得754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中同时涉及到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三个法律关系,还有何某芬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予以剖析。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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